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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路權優先 - 閃避不及撞死人,騎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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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正仁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15 02:51: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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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15 13:35:32 | 顯示全部樓層
這篇文章.
水果日報也曾有類似的報導
不過內容是沒撞死人啦
肇事者多年後
最後也是判無罪
因為
法官最後也是以
路權優先.判機車騎士無罪
                                          資料來源:我腦袋中的水果日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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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18 12:16:07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大大的分享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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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18 15:12:4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廖正仁 的帖子

死人.死無對證


路權優先.可以無限上鋼到比人的生命重要.
未來是這樣的詮釋意思嗎

機車.時速50算是很慢? 

那20-30的算是啥



之前已經看到路人行走.
根本是沒預設路人會過馬路的思考存在.
說啥突然.反應不及

根本是助長行車錯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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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18 20:13:4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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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19 13:01:2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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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19 21:55:37 | 顯示全部樓層
之前光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這條就把ㄧ堆"倒楣"的給掛掉了...
之所以稱他們為倒楣..
是因為明明就守法的開在路上..
突然冒出一位沒頭沒腦的仁兄就讓她吃上過失致死...
說真的..
那一點都不公平..
以往許多法官即使明知罪不在於被告..
仍要求兩造必須和解才予以緩刑...
等同變相要求"強制性的道義賠償"...
近年來路權的抬頭..
說的上是相當大的進步..
"無罪的人必須保護"..
如果法律連這點都做不到..
那還要法律幹麻呢?

[ 本帖最後由 tanshian 於 2008-6-20 11: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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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20 05:47:2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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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20 11:13:5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6-20 05:47 發表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過失的定義   談不上帝王條款

只是這兩年    對被害人的注意能力要求幾乎高達職業水準
一般被害人又不是職業大客車司機或計程車司機   注意力通常比較弱
所以太多這種[與有過 ...

感謝魯大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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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26 07:02:49 | 顯示全部樓層
很多 行人根本只圖方便 不顧及安全問題
我騎機車 常常有很多白目老先生老太太 直接穿越道路
完全不管機車跟汽車 正在行進中若是發生意外 又都是駕駛人的錯
明明安全駕駛 卻要替哪群白目背上行車錯誤 甚至要被關
冤望至極 有次明明是綠燈 有各阿婆就硬要穿越馬路 還不走斑馬線
就直接慢慢走過去 如果被撞我想只能怪他自己活該

不管行人 汽機車 都應遵守規則
不是被撞死就一定是對 台灣民情至目前為止依舊是死人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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