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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公司法董監事選舉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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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6 22:04: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舊公司法董監選舉方式一律採累積投票制,於民國90年修正公司法時(即現行公司法),認董監之選任乃公司自治之事項,而增列「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做一彈性之處理,是以公司得以章程中另訂累積投票制以外的選任方式。而公司於選舉董監事時,約有三種投票方式:全額連記法、部分限制連記法和累積投票制。
1、所謂「全額連記法」即每一股份具有與應選出董監人數相同之選舉權,惟每一選舉權須選舉不同人不得集中於同一人者稱之。此意謂只要股東掌握過半的股權,就可拿下所有的董監席次,此制雖可讓公司決策更有效率,但少數股東權益完全無法彰顯對小股東非常不利。
2、「部分限制連記法」則於每一股份與應選出董監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就被選舉人數額做一定限制(例如1/2或1/3)為投票者可投之人數,例如:欲選董事6 人,採1/2限制連記法,則選舉權得集中選舉特定不同3人。此意謂股東須掌握2/3以上或更多股份方可使董監席次過半,此制雖使大股東花費甚鉅但較能兼顧小股東的權益。
3、「累積投票制」依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權選舉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同法第227條前段規定第196條至第200條,於監察人準用之。


其中第三點累積投票制在今年的逢甲法研所中有出現...

以上
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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