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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未經同意進大門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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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7-3-6 08:22: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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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13 02:41:2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a2197701 的帖子

這個不知道檢座是按哪條起訴的啊?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這是刑法哪條啊?記者亂報????


悶鍋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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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7-3-13 08:57:3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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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14 03:35:2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a2197701 於 2007-3-13 08:57 AM 發表

第  306    條
無故 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 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反正只是起訴、還要看判決才知道 ...

台中地檢署昨以 無故 侵入他人住宅罪將陳起訴。
藐視法條至此?濫權?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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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滋亞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7-3-16 03:39:3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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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滋亞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7-3-16 03:43:4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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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8 12:08:0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剛看到這個老帖
我是不知道之前是否有修改過
因為內容好亂
看到會腦袋亂掉

單以標題:
未經同意進大門起訴

我個人認同那位檢察官的做法
起訴是剛好而已
試想:
你願意讓人侵入你家嗎?
那是你家不是他家
你家又不是他家廚房!
沒有經過你們家的人同意就進入你家
那跟小偷.強盜有什麼兩樣!
引用板大的說明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侵入他人住宅本來就不對.那是你的私有財產.也是你的個人隱私的地方
所以.這位檢察官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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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8 15:03:49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大大的分享

每篇主題與回覆都需十個字以上,嚴禁灌水、洗版違者扣10金。

[ 本帖最後由 魯智深 於 2008-7-9 05: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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