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4899|回復: 7

[台灣] 刑事得舉證 誹謗罪流行走民事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8-6-8 14:56:4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國時報 2008.06.08 
刑事得舉證 誹謗罪流行走民事
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灣首富郭台銘曾摃上一名小記者,提存一千萬現金給法院執行假扣押,壓得小記者留職停薪躲起來,這是有錢人打誹謗官司的手法。

     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怒告多人誹謗,官司贏了許多起,原本應進帳數百萬元,給果卻沒拿到一毛錢。
     前立委李敖有句名言「近來欠缺被告」,李敖靠打誹謗官司就賺了不少錢,被他盯上的對象,很難荷包不失血。
     誹謗官司的打法萬千,有錢沒錢有差別,官司贏了能否拿到錢更是學問。

     郭台銘怒告小記者案,走的是民事官司路線,郭董只要證明他受侵權,被告即要證明自已無誹謗之故意及過失,才能免於賠償,但若郭董走刑事路線,就必須自負舉證之責,其間難易差之千里。

     妨害名譽官司,主要有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三類,要怎麼去打,就要看犯罪態樣、當事人的目的、財力等去綜合考量。當然打這種官司大底是求氣消而不求財,很少有人是為賺賠償金打官司。 在大法官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出爐後,刑事構成要件越加嚴謹,所以,近年來捨刑事改走民事的案例,也愈來愈多。

     民事訴訟中對於侵害名譽案件的處理方式,大致可分為「侵權損害賠償」「回復名譽」等。雖然名譽屬人格法益,並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但是,也可依損害程度,要求相當金額的賠償。

     此外,對於侵害他人名譽的當事人,原告也可以主張對方在傳播媒體刊登道歉啟事。最近的例子就是前總統陳水扁的「柔性政變」說,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雖然陳水扁僅需賠償連戰、宋楚瑜各一元的損害賠償,卻必須同時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不過,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雖然可依法請求強制執行,但是,除了必須判決確定才可請求強制執行外,被告如果事先脫產或不履行判決結果,原告當事人似乎也無計可施。在金錢賠償部分,也許只能拿到一張「支付命令」,完全沒有任何實益。
======================================================================

大體來說,與財大氣粗的人打官司,即使一審判決勝了,對方也會一直打到三審,要有長期抗戰的準備。
“在傳播媒體刊登道歉啟事“這也算是蠻傷荷包的方式,尤其常常指定某幾個大報頭版,一個小方格就幾十萬,
有時比真正的損害賠償還高價。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8 17:12:49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8 22:42:29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9 06:21:10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雲想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9 09:25:2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8-6-9 18:57:01 | 顯示全部樓層
郭董的案例是因為舉證還算容易,其實民法184條並非大家想像中好用,現實生活中原告舉證有時還挺困難的,畢竟是民事訴訟,不像刑訴的公訴,有檢察官可以使用公權力咧!!!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8-6-9 21:41:18 | 顯示全部樓層
除了版大提的1804條,還有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其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上之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本非等同刑法之誹謗罪,二者各有其不同之構成要件,
是否名譽受有損害或成立刑法上之誹謗罪應分別就法條了解。
最高民事庭會議曾作成一則關係妨害名譽的判例,判例要旨指出,名譽有沒有受到侵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的依據,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
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可構成侵權行為,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只要使第三者知悉,就符合侵害名譽求償規定。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顯然刑法較為嚴格。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12 05:43:51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5-2 09:35 , Processed in 0.131259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