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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處理祖父過逝後,突然冒出配偶欄有登記,之後的法律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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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6 00:31: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最近外公過逝,在處理後續事情的時,發現配偶欄居然有登記配偶,當然之前外婆已過逝了,
這個事情讓我們家人都蠻頭痛的,當然也有關繼承問題,我們的揣測可能是外公去大陸探親後,
辦理了假結婚的狀況,那時候外公應該70多歲了吧,現在突然出現這個情況,會有什麼問題嗎?
另外,在法律上,我們家人有什麼可以站的住腳嗎?不曉得是否有相關的案例,大大們可以提供
,感謝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6 05:50:3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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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9 12:54:03 | 顯示全部樓層
建議你先調查祖父名下有什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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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9 13:04:05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有的話恐怕都必須列入遺產計算,如果沒有的話祖父的配偶只算是祖父的個人行為,
不用理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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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9 13:10:30 | 顯示全部樓層
大陸配偶於其中華民國配偶死亡當時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其繼承權利則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繼承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如果遺產是不動產者,又是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生活居住者,就不能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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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9 20:27:48 | 顯示全部樓層
負債者
你的問題是拋棄繼承與否的問題

有財產者
子女與配偶平分

如是大陸配偶
必須於死亡三年內向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法院聲明繼承,繼承權利二百萬元,但乃以前揭與子女平分之後,才能討論是否有二百萬

假結婚必須經法院判決
你可以是繼承人為原告,該配偶為被告向被繼承人之住所法院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

請到戶政事務所聲請除戶戶籍謄本,上面有記載該配偶的資料
如是你祖母之前就結婚的大陸配偶,就要看該大陸配偶是否有再婚,如再婚就會失去繼承權利
問題是如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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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8-23 18:55:39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是大陸配偶
必須於死亡三年內向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法院聲明繼承,繼承權利二百萬元,但乃以前揭與子女平分之後,才能討論是否有二百萬


這句話不是很懂耶= = 子女平分後 就不會有多出來的平分給其大陸配偶呀,還是這意思是含大陸配偶一起平分,其總金額不得超過兩百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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