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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有關是否侵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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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5 01:08: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請問有關是否侵權的問題...
假設有2家小店戶的名稱分別為大哥雞排與大哥專業雞排,現有第3個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名稱為大哥雞排有限公司,並且將大哥雞排與大哥專業雞排註冊為商標,請問他們之中有誰可能會因此侵權?


PS:若前述2家有侵犯到第3家商標權的話請問是否可更改字型或字體顏色以規避侵權的問題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0-3-5 07:48:1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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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3-11 21:28: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未來波麗士

觸犯商標法,大多得易科罰金,但民事賠償部分(需商標權人提起民事訴訟)

商標法第63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商標是辨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也是企業透過宣傳廣告,花時間心血建立品牌形象的智慧財產權,我們應該予以尊重。如果被不肖廠商任意仿冒,商標權人可以向司法機關檢舉或提出告訴。
如果沒有得到商標權人的同意,就不可以任意仿冒或抄襲別人的商標。做仿冒品、賣仿冒品都是侵害商標權的犯罪行為,而且是公訴罪,千萬不可存僥倖之心而觸法。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3款:(善意先使用免責規定)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也就是只能從事他人註冊商標申請日前所從事的商品或服務的品項及區域,你並無法擴充新的商品�服務品項及新的銷售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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