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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追訴期 將改失職被發現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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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31 21:31: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31/today-p4.ht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之追訴期,從現在的行為終止日改為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起計,避免再發生超過追訴時效,無法究責之憾事。
按現行公懲法,公務員的違失追訴期是十年,自違失行為終止日起算。故江國慶冤案之失職軍官,其追訴期只到九十六年為止,無法按公懲法予以究責。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提案修改公懲法,將追訴期的起算時間改為「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認為不妥,若按此修法,要以誰的發現日作基準?屆時法的明確性、單純化會產生疑慮。
但國民黨立委堅持修法,最後將「被發現之日」定為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確認,或經所屬服務機關認定之日。因現仍有司法院版的公懲法未經三讀,本案也將與其他版本的修正草案併案協商。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指出,法律不溯及既往,即使相關法案三讀後,涉江國慶冤案的相關軍官也不會因此受懲戒;但至少給公務員一些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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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對江國慶案有交代?   馬英九民調就可以挽救?
況且現在的問題  並不是法律不夠周全 沒辦法法辦這些"官"  必須要修法
而是用哪條法條辦這些"官"
許多法律專家都指出  有法條可以起訴這些"官"
問題是特偵組就是不動.......就是要幫這些"官"解套
明明法律就都依樣  學法律的這些人  搞不好老師都是同一人  甚至還是同學  但是對於同一本法律的見解居然有如此差異  真是奇蹟阿!  
特偵組偵辦阿扁的拼勁  拿來追查這些"官"  我想早就開始審判了   還在吵追訴期?
現在騜政府的手法就是  一切都是法律不周全  要檢討追訴期  然後.....塑化劑事件爆發    這些"官"就解套了  可以繼續拼2012連任之路了!

這個政府到底怎麼了?   難怪人民對政府完全不信任  繳稅實在是不甘願....
檢察官不努力將罪犯定罪  反而積極幫這些人脫罪  甚至極力辯護  這樣的政府機關  會讓人民信服?
發表於 2011-5-31 21:49:42 | 顯示全部樓層
就連法官為了替馬英九脫罪,都可以把宋朝的公使錢挖出來了,你還期待檢察官?
當司法只為特定政黨服務時,這個司法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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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喜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11-5-31 21:49:5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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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31 22:29:39 | 顯示全部樓層
在台灣很多時候並不是' 法 "的問題而是" 人 "的問題 只要有"既得利益者"存在 就會有保護"既得利益"政客存在 不為什麼 因為那是他們的忠誠部隊 而回饋呢 就是當打手整肅政敵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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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 12:12:5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以為立法院"立法怠隋"已經很可惡了....

沒想到竟然...如此無恥...立院國民黨一黨獨大,騜挾著黨主席之姿..

公然立法.司法.行政.監察..四權官官相護...還厚顏無恥的推出這種

法想矇混過關...修改公懲法,將追訴期的起算時間改為「違法失職行為

被發現之日」,這真的是江國慶案無法追溯的原因嗎?????

等到大選時,就等著被公民投票審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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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 21:14:57 | 顯示全部樓層
這真的是官官相護的表現
就算是把法條修改後
這樣民調就可以提升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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