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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務] 著作權法大翻修 「谷阿莫」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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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4 14:44: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著作權法將進行歷年來最大翻修,根據修法內容,未來類似3鐘鐘看完電影的「谷阿莫」等短片,或是在公園放音樂跳土風舞,都恐怕有侵權疑慮,不過經濟部智財局表示,必須個案認定,尤其有沒有收費或是賺錢行為很難立即判定,國際上評量的因素很多,但法院對於詼諧仿作的容忍性會高一些

經濟部智財局局長王美花今表示,為了因應網路時代及數位匯流發展,傳統技術權利分類不符合使用,著作權法將大修法,修正超過一半,為歷年來最大規模翻修,力拼趕在3月提出著作權修法草案,並報院審查。

為因應網路時代及數位匯流發展,智慧局於2012年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一稿後,經舉行5場次公聽會,蒐集許多修法意見後,相繼於2013年5月11日及10月30日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二稿及第三稿,使著作權法制更符合現代社會的需要。

原定非營利活動可主張合理使用議題,若修法通過後,將採取法定授權制,即取得許可後才能播放,但特定活動則可以合理使用、不需支付使用費用,也就是說,未來銀髮族社團每天在公園跳舞播放音樂伴舞,恐需要經過權利人許可,否則權利人可收取費用

另外,家用設備接收在公開傳達之合理使用議題,也將條文明定清楚,未來咖啡店、理髮廳等在店內擺收音機播放廣播節目,將不用額外付費但店家自行播放CD,權利人可收取費用,由於民眾已經花300多元購入CD,私下收聽不用錢,但公開播放卻要錢,王美花說,因為咖啡廳等為營利事業,音樂產業界認為播放私人CD提供良好環境,可為咖啡廳增加收入,因此應額外收取費用。此外,未來這不單只是民事責任,由於侵害著作權,也將要負擔刑事責任

此次修法還增加現行著作權法缺乏遠距教學合理使用規定,未來有正式註冊學生可以合理使用,至於開放一般民眾修習之非營利遠距課程(如非營利磨課師課程),則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江俞庭�台北報導)

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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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修法影響的產業範圍很大
在台灣,便利超商、早餐店都是用MP3隨身喇叭插個USB就直接在店內撥放音樂
夜市也是一樣,他們也是常會撥放各式歌曲

如果修法通過,因該很多店家就會面臨到一個額外的成本,「版權費
當然,現在音樂人越來越重視這塊,其實對創作者來講,也是好事一件


可是這也讓我想到
若是發文者(大眾名人或專職部落客)在文章中附錄某某的歌曲等影片資訊
靠點擊率、廣告傳業績,是否也算在要付版權費的範疇內呢?
發表於 2016-1-23 20:30:13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借消費者之手賺錢...著作權的受益者.也給消費者...多少錢..呢.

我買你的東西..你還能借我之手賺錢.....
那你理該每月每日給我一定佣金..給我一定分紅.
因為你用我的東西跟時間.與場所.在賺錢.

商人借人家牆壁廣告.都要收費.更何況是借消費者之手營利呢.

為何這個法案會那麼趕....時間..
要在520前通過.

[ 本帖最後由 shiu27 於 2016-1-24 22: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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