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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限縮本票裁定範圍 商界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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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31 06:57: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7月31日 上午5:50
金管會原擬修改票據法123條限縮本票裁定範圍,此舉讓依賴本票來保全債權的租賃業及商界人士大為震驚,商界人士認為,修正草案若通過,民間資金融通方式將進入另一個重整期,而對租賃業來說,恐將進入債務保全的「黑暗期」。
商界人士強調,不能因不肖人士不當使用該制度,而影響一般正當規矩生意人的權益,因為票據法這樣一修改,會讓正常商業資金融通大受影響!其中,租賃業首當其衝,債權保全會出現大問題;其他預期受影響的還包括不動產買賣、汽機車出租、汽機車買賣業(分期付款)及一般民間借貸交易等。
租賃公會理事長陳鳳龍表示,租賃公會會員有相當多的融資及融物交易都會先讓債務人徵提本票,作為債權確保及未來債權追索依據,如果依照目前修法方向限制「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才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對非銀行業之債權人造成三大負面影響。
此三大負面影響分別是:1、法院訴訟案件將大增。以去年為例,租賃公會26個會員(非全部會員)本票裁定件數達18,412件,這些客戶逾繳無法如期還款繳息的案件,未來不能直接送聲請裁定,必須走法院訴訟,意味光租賃業案件,即讓法院至少會多1萬8千多個案件。
影響2:訴訟期間長、易讓債務人有時間脫產。目前債權人拿本票送裁定時間約一周,但訴訟所需時間光第一審至少要6個月至1年,債務人有充裕時間脫產。影響3:訴訟成本大增,以1,000萬元案件為例,聲請本票裁定的裁定費只需3,000元,但若走訴訟,光第一審裁判費就要10萬元,租賃業增加費用,未來都會轉嫁到債務人身上。
發表於 2016-7-31 15:17:40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版大無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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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7-31 19:34:00 | 顯示全部樓層
有問題的改好一點很好啊....... 就怕改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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