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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通緝犯衝出偵查庭 劫車落跑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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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23 06:56:1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9月23日 上午5:50
王姓男子因涉毒定讞逃亡遭通緝,21日歸案解送高雄地檢署後,檢察官開偵查庭,法警依規定解開手銬、腳鐐,以利他陳述。王男竟趁閱覽筆錄空檔,奪門而逃,還打算搶奪法院門口排班計程車,隨即被法警圍捕逮回發監,這也是《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實施5年來,雄檢第1個人犯在庭訊過程中,脫逃的案例。
34歲王男因毒品罪被判1年8月,因拒不到案執行,今年7月4日發布通緝。鼓山警分局偵查隊偵辦販毒集團,鎖定王男為藥腳,20日下午在大寮逮到人,隔日上午解送雄檢,檢察官前天下午3時許在雄檢1樓第6偵查庭庭訊。
檢方指出,王男高180公分身材魁梧,由1名法警戒護,當時偵查庭已上鎖,但對方趁著法警忙著印筆錄要給他閱覽簽名空檔,利用體型優勢硬是轉開喇叭鎖,隨即奪門而逃,拔腿狂奔到法院門口,還跳上1部排班計程車後座。
王男疑想劫車,趁小黃運將不在車內,從後座爬往前座,但無車鑰匙,隨即被後面圍捕的3名法警,狼狽地從駕駛座拉下來,王男頑抗拒捕,仍被壓制就擒,而法警抓脫逃人犯的這一幕也被人手機錄下,上傳爆料公社。
據了解,王男除應執行的毒品罪,另涉及槍砲罪,因不想被關所以逃亡2個多月,前天應該是落網後必須立即發監,所以乾脆放手一搏。因他涉及《刑法》脫逃未遂罪,檢方已另行偵辦,並會詳查劫車是否構成其他刑責。
《刑事訴訟法》第282條是規範在審判章節,以往檢察實務均認為僅審判時適用,但因監察院糾正,《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因此於2011年11月修正,王男也是實施後,雄檢第1個脫逃人犯。
發表於 2016-9-23 10:49:3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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