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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2197701 於 2007-3-13 08:57 AM 發表 第 306 條 無故 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 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反正只是起訴、還要看判決才知道 ...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 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6 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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