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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除非證明錢是子女的 幫未成年子女買屋 應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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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30 10:09: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更新日期:2008/05/30 09:38 【工商時報 黃詩凱台北報導】
[size=145%] 
房價高漲,時有父母擔心小孩未來長大買不起房子,因此常以子女名義代購。唯國稅局提醒民眾,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向他人購買不動產,如果不能確實證明支付款項是未成年子女所有,將會被國稅局依照稅法規定,將此視為父母贈與,依規要求父或母補繳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1起案例,甲父於90年4月30日以未成年小孩乙君的名義,與地主丙君簽約購買A地,公告現值745萬元,乙君支付土地款的資金來源,都是甲父先將資金以提領現金的方式,存入第三人丁君等4人銀行帳戶,再由該4人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乙君帳戶,乙君再轉帳支付土地款給丙君。

 經國稅局人員深入追查,認定乙君支付丙君土地款項資金,原本屬於甲父所有,因此以甲父不當規避遺產及贈與稅規定為由,補徵甲父90年度贈與稅逾8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稅局官員表示,依照財政部67年發布的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贈與不動產,行為發生日認定應以訂立契約書所載立約日期為準。因此,前述贈與財產以不動產買賣契約訂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一旦遭查獲,民眾除補稅外,還可能視情節輕重被加處罰鍰。

發表於 2008-6-8 12:17:33 | 顯示全部樓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贈與。但能證明支付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為何非是提起追訴機關盡舉證責任,而將此一舉證責任轉嫁至老百姓身上?
應該是由國家機器查到有不法之事實時,方可舉證提出追訴,
而非老百姓自己證明自己已依規定行事吧∼

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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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8 17:23:3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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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14 20:57:16 | 顯示全部樓層
想轉財產:
1.夫先用錢買進房產將其部份送給妻,夫妻互贈是OK的。
2.再用每一年的贈與總額100萬,夫贈100萬給子女,妻贈100萬給子女。(缺點:一年贈與總額超過100萬就不能在贈給小老婆之類的人喔)
3.本案例公告現值745萬元,4年就轉完。
5.公告現值745,市價高於這個價值喔,所以不只移轉745萬喔。
6.以上是合法的,看你怎麼玩。
7.缺點:要提早規劃。(但大多數人都適用,除非富可敵國,錢若太多轉不完。)

法條:贈與20跟22條來規避第5條。

按新聞中那個(愛國)的人做法就是國稅局眼中的肥羊,想當大戶嗎?
先看清19條就知道金額越大課越重,與24的規定,就知道國家真是生財有道。

[ 本帖最後由 nisenise 於 2008-6-14 21: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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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11 16:35:46 | 顯示全部樓層
很好ㄉ參考指標~~~~~大大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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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12 03:05:29 | 顯示全部樓層

除非證明錢是子女的 幫未成年子女買屋 應報贈與稅

有錢人是利用基金會來逃稅贈與的 我記得沒錯的話


還有我想問一下
如果我爸 直接利用我的名下 直接買房 會有贈與稅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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