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2.05 02:38 am 吸毒被判刑後依法不得擔任計程車司機,十四年前犯吸毒罪的男子洪文彬因此拿不到執業登記證;不過,行政法院認為現在吸毒須先經觀察勒戒不成或再吸後才會判罪,較過去寬鬆許多,警方依較嚴的舊規定不准洪執業,並不合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而撤銷台北市警察局駁回洪文彬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的處分。判決指出,為避免過度、不當限制人民選擇職業的自由,法院應以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審查相關限制的合憲性。 洪文彬十四年前因吸食安非他命毒品被判刑四月,後來他想擔任計程車司機,向台北市警局申請執業登記,但遭市警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理處罰條例規定駁回。 由王碧芳、蕭惠芳、周玫芳三法官組成的台北高等行法院合議庭指出,洪文彬雖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因吸食安非他命被判刑四個月確定,但八十七年五月起,毒品防制條例規定吸毒被查獲者,須經觀察、勒戒不成功才會被判刑,改變一經查獲即起訴、判罪的做法。 合議庭認為,洪文彬十幾年前的涉案情節,不能直接和如今觸犯毒品罪劃上等號,也不應以洪「曾犯毒品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的理由,不准洪申請駕駛計程車的執業登記。 合議庭說,大法官五八四號解釋指現階段營業小客車管理制度,是保障乘客安全、預防犯罪的不得已措施。但若已有方法證明曾犯此等犯罪的人,對乘客不具特別危險時,應適時解除其限制,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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