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4927|回復: 7

[台灣] 共同持有土地??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9-4-29 19:13: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可以請教各位大大!!如果是共同持有土地是否可以單一人出租~
因為最近有親戚說土地是他的,可是此土地為共同持有,並把此土地變成停車場"出租"出去,是否可以要求租金平分,或者有什麼方法對付。

且另一土地也是共同持有,但承租給自己親戚並友契約,此契約是否有效,因為雙方都是土地所有人。如果他要求把土地歸還並出租給其他人是否合法。(因為他一直強調土地是他的可是明明是共同持有)
發表於 2009-4-29 19:16:21 | 顯示全部樓層
去法院告他阿  告死這ㄍ王八蛋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4-29 22:11:33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5-6 20:12:29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大的問題
可能要看一下所有權狀是否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有
如果繼承而來,通常還會是公同共有之狀
但是實際上仍請土地謄本最清楚

就小弟所知,公同共有限制比較多,
如有依民法規定,一定要所有的所有權人通過才能出租
但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
則只要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就小弟所知,這只是在出租、買賣、設定權利時,且是整筆土地運用才會有這個問題。
不能就土地某部分出租或買賣、設定權利

在分別共有時,
其實只是共有人之一可以任意就其應有部分買賣、設定權利而已
並不是共有人可以自己圍一塊土地說這是我的,這小部分我出租他人
仍然要全部土地出租或買賣才行
只有設定權利時可以只設定自己的應有部分

你的問題似乎是全部的土地出租,理應均回歸土地法第34-1的規定
出租後,當然要依應有部分分配之。

所有契約有效與否,必須看該出租人的持分到底有沒有超過2/3,
因為就你的問題好像只有一個人決定的

至於代理人問題
台灣目前仍有例定成俗的問題
就是你的權利持續不處理,
後來法院會認為你有默示同意他人代理
這是法律解釋問題
畢竟法院為結案方便,
對當事人的尊重,僅限於案件越能結案越會尊重
所以代理可以解釋成默示同意、表見代理
那結論是你必須承認該契約是有效的
權利就會受限,影響未來分割
請小心


如有多數人決定的,就要看人數及持分有沒有都過半數

以上只是小弟見解

小弟另見解
建議大大請求分割結束共有關係
這樣是最好的方法
法律只能對抗文人,武者你也沒辦法

[ 本帖最後由 a255219 於 2009-5-7 20:22 編輯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5-13 10:20:29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要看是否公同共有,還是分別共有。
如果公同共有的話,需要半數的人通過,才能出租行為。
否則你們可以請求回復原狀。
如果分別共有的話,共有人過半數或應有部份合計應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如以上沒有的話,是可以要求當事人回復原狀。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6-12 23:32:3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zxcvbnm987 的帖子

我來發表一下吧~

首先~須說明的是出租~就是民法上的租賃契約~是一債權契約~
不管有沒有處分全~契約都有效~所以有大大講不能~可能需要再想一下囉~

雖然契約有效~不過如果土地是共有ㄉ~就像各位說ㄉ~要分成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
不過台灣會成立共有~多數是因為繼承而來ㄉ~所以未分割前原則上就是公同共有囉~
那公同共有物如何使用~舊法是要全體同意~新法變成準用到分別共有~而分別共有現在也可以多數決了~

剛才說契約有效~不過出租人如果不能得到多數決同意~那是對承租人負給付不能或權利瑕疵擔保ㄉ問題~

小弟順便宣傳一下~http://tw.myblog.yahoo.com/jingyau1225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6-12 23:33:4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zxcvbnm987 的帖子

我來發表一下吧~

首先~須說明的是出租~就是民法上的租賃契約~是一債權契約~
不管有沒有處分全~契約都有效~所以有大大講不能~可能需要再想一下囉~

雖然契約有效~不過如果土地是共有ㄉ~就像各位說ㄉ~要分成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
不過台灣會成立共有~多數是因為繼承而來ㄉ~所以未分割前原則上就是公同共有囉~
那公同共有物如何使用~舊法是要全體同意~新法變成準用到分別共有~而分別共有現在也可以多數決了~

剛才說契約有效~不過出租人如果不能得到多數決同意~那是對承租人負給付不能或權利瑕疵擔保ㄉ問題~

小弟順便宣傳一下~http://tw.myblog.yahoo.com/jingyau1225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6-13 07:28:26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5-1 22:49 , Processed in 0.602079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