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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清朝雍正反腐風暴鏡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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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22 01:14: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康熙、乾隆中期以後,最高統治者在懲貪立法中的隨意性和嚴重失誤,使吏治立法形同虛設。皇帝真正深信不疑的是「以吏治國」,而不是「依法治國」,以吏治求法治,法律、法制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經常造成吏治中的有法不依,因人廢法,最終必然加重整個吏治的腐敗。雍正帝享國日短,也是其反腐見效的歷史之幸。
  雍正元年(1723)正月初一,雍正皇帝並沒有放假休息,而是一口氣下了11道詔書,申明官僚職掌及為官之道,歷數官場積弊和官吏肆意侵吞的嚴重罪行,要求採取一切手段,懲治官員犯罪,追補虧空,清查錢糧。繼位不過40天的雍正帝如此心急火燎,決意下猛藥整肅官場,當然事出有因。雍正帝的父親康熙帝在位61年(1661~1722),號稱盛世,但官員貪腐之風,已愈演愈烈,上下欺蒙,互為掩飾,積年累月,越虧越多,使得從中央到地方的財政日益虛潰,國家收支嚴重失衡。到康熙末年,僅戶部的虧空就達250萬兩白銀,地方虧空更為嚴重,康熙帝駕崩時,大清朝的戶部銀庫(相當於國庫存銀)只有區區800萬兩。
  雍正帝繼位前,當了40多年皇子,他自己承認事事不如乃父,唯對官場知之甚詳,對官吏貪汙納賄風氣認識甚深,認為其危害遠非殺人、強盜之類罪案可比。一旦大權在握,可以乾綱獨斷,他自然要迅速推行內心篤信的政治理想了。雍正開出的第一道「猛藥」,是在中央成立特別機構會考府,負責中央各部及地方各省的錢糧奏銷事宜,審查重要支出項目,清算出入之數。
  康熙朝不是沒有懲治腐敗,但康熙帝為人較寬仁,吏治也是先嚴後寬,通常不願重辦貪官。雍正則不同,他繼位後即明確宣佈:凡康熙寬宥者,他都決不寬恕。在登極大典前,內閣擬了一道《登極恩詔》,依前朝慣例,開列各部官員虧空,要求新君恩免。雍正帝認為,此種虧空,不是受上級勒索便是個人貪汙,「既虧國幣,復累民生… …此朕斷斷不能姑容」。他在《登極恩詔》上幹脆明言,對此類官員要嚴予清查,按數退賠,絕不能助長貪官汙吏的僥倖心理。
  雍正元年正月十四日,雍正帝諭令成立會考府,由其最親信的弟弟怡親王允祥、舅舅隆科多及大學士白潢、左都禦史朱軾會同辦理,成為清查退賠、察核錢糧、糾參貪腐的權威機構。他還對首席大臣允祥放出狠話:「爾若不能清查,朕必另遣大臣;若大臣再不能查,朕必親自查出。」顯然是要一竿子插到底,決不虎頭蛇尾。
  沒想到諭令下達了一個月,中央各部仍拖拉觀望,企圖逃避清查,一些官員也對設立會考府提出不同看法,比如要慎重立法以防流弊、多了一道衙門反而多一道手續等。雍正不得不在二月二十五日再下諭令,嚴厲督促。皇帝動了真格,會考府不能不認真地開始察核工作了。他們首先以主管錢糧的戶部為清查重點,結果很快查出戶部歷年實際虧空白銀250萬兩。主持會考府的怡親王允祥恰好也總理戶部事務,他深以追補為難,請求以戶部所有雜費逐年代扣,約計10年可以賠付清償。雍正帝不同意,勒令歷任主管官員及屬吏賠償150萬兩,另100萬兩由戶部逐年彌補,三年內還清。
  重點清查戶部的同時,會考府還嚴格察核工部奏銷事項中有關黃河水利、浙江海塘等重大工程的錢糧數目。比如,四月十九日會考府駁回工部送來的康熙六十年(1721)黃河各處工程奏銷錢米之請,因為在察核中發現,趙世顯任河道總督時,桃源(今江蘇北部泗陽縣)、宿遷等三地河工每年耗銀約15萬兩,比前任河督的同類開支多出整整一倍。同一工程,歷年水勢並無異漲,而奏銷錢糧為何多寡不均,且有增無減?經過追查,果然發現趙世顯剋扣治河工料,侵吞錢糧,於是立即重刑治罪。
  會考府成立後近三年裏,任事大臣嚴格稽查,經辦各部院奏銷錢糧事共550件,有96件被駁回核改,占總數的百分之十七,可見還是有成效的。被駁回的申請中,工部有多達58件,時廉親王允祀任工部尚書,自然難辭其咎。雍正很清楚,止貪之法,不可專責之下吏,若是貪官,其位愈尊,其害愈大,而旁人愈不敢言。因此即使是王公貴族、高級官員,他也決不放過。康熙第十二子允裪曾管過內務府事務,虧空錢糧,積欠甚多,事發後被責令將家中器物鋪列大街上變賣以賠補,真的是傾家蕩產。康熙第十子允哦因賠不起虧欠亦被抄家。至於八旗貴族、內務府總管等,只要犯事,更難逃重罰。
  會考府在追補虧空、清查侵貪方面的業績有目共睹,雍正對之也十分倚重,但到了雍正三年(1725)九月,他卻出人意料地下令裁撤會考府。到底這是為什麼呢?後世學者認為,不完善的制度設計以及雍正初年政治鬥爭形勢的變化,是造成會考府突然無疾而終的重要原因。如前所述,總理會考府王大臣允祥,本身兼管戶部事務,他深得雍正信任,而管理工部的允祀,與雍正則素來積怨甚深。由此可以理解,為何戶部需要奏銷的事務數量遠多於工部,但送會考府察核的卻遠少於工部,被駁回的申請也以工部為最多。
  雍正繼位之初,朝野上下對其接班的正統性、合法性爭議不斷,他急需改革財政弊端、集中財權,以鞏固皇權,故以少數親信執掌會考府,是唯一的選擇。三年已過,六部尚書幾乎都換成了雍正信得過的人,會考府這種由皇帝的私人「專任」的機構已不合時宜。同時會考府自身因權力過大,逐漸走向異化,從反對貪汙腐敗的急先鋒,變成被貪官腐蝕的重點對象,以至於「會考府公費銀」很快就成了地方官必須交納的「部費」。雍正由此看到了侵貪之難治,腐敗之難除,而不能不採取更為嚴猛的辦法和手段來澄清吏治。
  在清查中央各部的同時,雍正也責令各省大張旗鼓地開展對錢糧的清理,要求上至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將軍,下至道、府、州、縣正印官及參將、遊擊等武職官員,不分滿漢,一律清查,徇私之官與貪者同罪。但是各地大規模的錢糧清查,一開始也遇到了重重阻力。因康熙朝後期多年的姑息,地方官吏貪贓枉法已成積重難返之勢。雍正即位之初,據稱督撫、布按二使等一級封疆大吏,「懈弛者十之八九,其中一塵不染者僅一二人而已」。以各省督撫為首的各級大小官吏,盤根錯節,上下串聯,官官相護,攻守同盟,結成了十分強固的地方勢力,用各種手段抗拒中央的指令。
  對地方大員們的種種伎倆,雍正帝心知肚明,在前述雍正元年正月初一頒發的11道詔書中,他便歷數各官虧空作弊的手段。既然「下有對策」,雍正的出招就更為猛烈了。具體措施包括:革職離任催追、抄家籍沒、制定「分賠著賠之例」、株連宗族親友賠償、禁止借口讓地方百姓代賠、因罪自殺者著落子孫家人追賠等。總而言之,杜絕貪官汙吏把退賠贓款的責任轉嫁或變相轉嫁到地方百姓身上,使貪贓者在經濟上無處遁形。
  一時之間,各地大員因虧空革職、查封家產者比比皆是,計有:湖廣佈政使張聖弼及糧儲道許大完、湖南按察使張安世、廣西按察使李繼謨、原直隸巡道(按察副使)宋師曾、江蘇巡撫吳存禮及布政使李世仁,等等。僅雍正元年一年裏,被查處的地方官即達數百之多。雍正二年,閩浙總督滿保奏稱:「浙閩屬吏已劾多員,若再題參,恐至無人辦事。」湖南巡撫魏廷珍亦奏一省屬員「參劾已大半」,而直隸全省官員原任者更寥寥無幾。
  實際上終雍正一朝,這樣的官場風暴幾乎一天都未停止過,且懲處越來越嚴厲。到了雍正十年(1732),直隸總督李衛說,全省府廳州縣官員,在任三年以上的屈指可數,原因之一就是被撤職的人太多了。雍正對地方貪腐官員大範圍的革職追補、籍沒家產,引起了強烈的反響與震動。一些對時政不滿的人有「朝廷重聚斂而懲盜臣」之說,民間更議論雍正帝「好抄人家產」,連市井斗牌也流行所謂「抄家和」的打法。
  面對非議,雍正帝不為所動。他說,這不過是「貪贓犯法之徒,畏懼抄沒參劾,是以造作此語傳播遠近,希冀因流言而停止」。自雍正三年起,雍正帝對貪腐之官繼續窮追不捨,在抄家籍沒之外,又加上嚴刑誅戮。規定凡侵欺錢糧白銀一千兩以上者,照監守自盜律處斬,貪汙軍餉者一律處斬,不準特赦。
  當年四月,福建巡撫黃國材奏請將貪劣之樂縣知縣朱燦英「擬絞緩決」(也就是有機會減刑為流放等),雍正帝不許,諭令「擬絞監候」,「將其虧空之事審明,從重完結」。雍正六年(1728),山東巡撫黃炳、按察使余甸因收受陋規,被擬絞監候。次年,山東巡撫塞楞額收取門包銀2000兩,部擬絞監候,後來塞楞額在限期內將所受銀兩如數交出,部議免死減等,雍正帝不許,稱「只因塞楞額受恩最重,而負恩最深,既已巧取貪婪,又復飾辭狡詐,無恥卑汙已極,故特加追罰,以示創懲」。
  從雍正元年到九年(1723~1731),對全國各省的錢糧清理行動規模之大、波及之廣,在整個清代也是絕無僅有的。期間先後清理了戶部和各府寺監的庫存,地方府州縣的錢糧,處理懲治了幾千名貪官汙吏。雍正四年,責令曾任淮關監督三年、貪汙十七八萬兩銀子的慶元自裁;第二年,任夔州(轄境在今重慶市奉節縣一帶)知府時敲詐殘殺大批鹽商的四川按察使程如絲論死,程的後臺蔡珽(曾任四川巡撫)定為斬監候;雍正十二年(1734),河南學政俞鴻圖因「納賄行私」處斬。以上種種,都是當年轟動一時的大案。
  雍正年間聲勢浩大且窮根究底的懲治貪腐行動,基本清除了康熙朝後期的腐敗弊病,對官場侵貪的積習,給予了沈重打擊,一舉刷新了大清朝的吏治。而追補虧空的直接財政效果也相當明顯:至雍正末年(1735年前),戶部銀庫積蓄多至6000餘萬兩,是康熙後期國庫存銀的八倍多。當時記載稱「倉庾皆充實,積貯可供二十餘年之用」,國家財政窘迫的狀況得到了根本的改善。
  朋黨是雍正帝上臺後面臨的最大問題,也是當時對吏治影響最關鍵的因素之一。打擊朋黨,是雍正初年政治生活的重心。那時候有三股危及雍正專制皇權統治的朋黨勢力存在。一是以廉親王允祀為首的所謂「皇八子黨」,對雍正威脅最大,其黨羽佈滿朝廷內外,得到許多重要的皇親國戚和權貴大臣的支持;一是因擁戴有功而迅速強勢起來的,以年羹堯、隆科多為代表的權臣集團;還有一種與前兩者性質不同,但卻更為普遍的朋黨現象,通稱科甲黨援,即龐大的官僚隊伍中因師生、同門、同年、鄉鄰、故舊等關係而形成的夤緣(即攀附巴結)、請托、朋比之風。
  雍正帝先後發動三次大規模的打擊朋黨運動,每一次打擊朋黨,都與整頓吏治互相呼應、彼此聯動。雍正元年四月,雍正帝剛開始親臨乾清門禦政,即諭令諸王大臣以朋黨為戒,明白指出諸大臣和宗室內都有「立黨營私者」。為此他不惜施以威脅利誘兩面手法,警告說若怙惡不悛,定將「執法誅戮」,若「惟知有君」「改過遷善」,則「亦有令名」。可見,他把反對朋黨與強調忠君聯繫在一起了。
  第二年七月,他又頒布《禦制朋黨論》,一反其父康熙帝對歐陽修「君子同道為朋」之說的贊成態度,反而將之斥為「異說」,特別聲明「朝廷公事,則宜秉公持正,不可稍涉黨援之私」。言下之意,他絕不給人臣結黨提供任何可乘之機。《禦制朋黨論》出臺後,雍正帝加快了打擊朋黨、整飭吏治的步伐,允祀、年羹堯、隆科多等是首當其衝必須徹底剷除的勢力,他們的眾多羽翼,也要一併剪除,以消弭可與皇權抗衡的任何潛在力量。
  當時各朋黨集團都在加緊擴張,尤以年、隆勢力膨脹最快。年羹堯的地盤主要在陜甘川三省,他歷任四川巡撫、川陜總督十餘年,後又繼任撫遠大將軍,長期坐擁重兵,手握西北軍政大權,儼然割據一方。他還與隆科多聯手,視吏、兵兩部為虛設,每遇文武員缺,隨意任用私人,時稱「年選」和「佟選」(隆科多出自滿族大姓佟佳氏)。
  雍正帝當然不能坐視朋黨勢力壯大,乃作斷然處置。允祀與年、隆諸人招兵買馬之時,免不了擅權納賄、貪贓營私,雍正多次藉故譴責允祀失職,最終革退其象徵宗室的黃帶子,將之囚禁至死;又從懲治「貪婪之罪」入手,公佈年羹堯貪墨(即貪汙)之罪十八,侵蝕之罪十五,隆科多貪婪之罪十六,名正言順地相繼將二人拿下。從中央部院大臣到地方督撫、布按二司及中高級武官等,凡與朋黨有牽連的均被更調,乃至落入法網。雍正三年六月,在嚴厲清算年羹堯之罪行時,雍正帝又趁機對川陜兩省吏治進行大清理。
  雍正一向認為,「懲其吏之小者,不若懲其吏之大者」、「以待有司之法,施之於大臣」,這與如今流行的反腐不僅要「打蒼蠅」,更重要的是「打大老虎」之說,頗有異曲同工之妙。一舉剷除了年、隆兩大朋黨勢力之餘,雍正帝還著力打破科甲黨援之風。他之所以痛恨後者,是因為許多科甲官僚「只知有科甲,而不知有皇帝之諭旨,只知有科甲,而不知有上司之憲檄」,這些官僚之間朋比為奸,已成為貪贓枉法、虧空財政的直接誘因。到了雍正五年(1727)六月,雍正帝特許開捐納為官,拓寬仕途,以此杜絕科甲之弊。有現代史家評論道:雍正為了杜絕官場偏弊,寧要捐官而不用士大夫,他認為士大夫易於結成朋黨,朋黨既被取締,官僚從此對皇帝忠誠不貳,這就使雍正朝不同於前朝,實施的是一種一元化的官僚政治。
  在中國歷史上,朋黨之爭幾乎史不絕書,也往往是造成政治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相對於康熙朝後期而言,雍正帝通過整治官風、清除朋黨的舉措,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吏治的「弊絕風清」。所以乾隆年間的大學問家章學誠(1738~1801)曾讚許說:雍正帝正官風、清吏治、懲貪墨,使居官望風革面,「實為千載一時」。
  清代中前期的康熙、乾隆二帝,不僅在位時間之長為古代帝王絕無僅有(合計121年),且均以雄才大略、文治武功而彪炳史冊,故有所謂「康乾盛世」之美譽。但康、乾兩朝後期,官場貪腐痼疾卻都迅速而明顯地惡化,似乎不能脫離「盛極而衰」的軌跡。對於康雍乾三朝吏治,論者有云:「康熙寬大,乾隆疏闊,要不是雍正帝的整飭,滿清恐早衰亡。」康熙末年之衰微因為雍正朝的振作而得以復興,乾隆末年之衰微卻使清朝步入萬劫難回的不歸路。由此觀之,雍正治國雖只有短短十三年,卻是承上啟下、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其中嚴猛治吏的成功,功不可沒。
  皇權強化和嚴猛治吏,是雍正帝區別於康、乾二帝治吏之道的最大特點,康、乾懲貪均失之於先嚴後寬,而雍正得之於嚴懲不懈。綜合整治與單純懲辦,是雍正治吏與康、乾治吏的又一區別。雍正之前,順治帝只注重嚴刑峻法,一味嚴懲,康熙帝嚴懲貪官的同時,雖已注意獎廉,褒揚清官,但均未從制度上和經濟上探究官吏之所以侵貪的原因所在。而雍正帝從當時官僚低俸制的實際出發,寓疏導於懲治之中,提取耗羨(「耗羨歸公」,即將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以打擊地方官任意攤派),設置養廉銀,以提供「不必貪」的必要條件。追補虧空、懲治貪污、耗羨歸公,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不健全財政體製造成的制度性危機,促使政府財政狀況好轉,也為吏治清明奠定了必要的經濟基礎。至乾隆中後期,雖亦實行養廉制度,但由於雍正年間改革不徹底,養廉銀數目長期固定化,而盛世繁榮之下,通貨膨脹加劇,致使養廉銀不足以養廉。乾隆帝又缺乏持續性的制度創新,故造成了吏治腐敗更甚。時人即諷刺說:「養廉者,其名;養不廉者,其實也。」
  康雍乾三朝均重視吏治立法,實行重典治吏,懲治職務犯罪,嚴查貪官污吏,已經由單一的職制或刑制,開始轉向有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政法制,這在中國立法史上是一大進步。清朝第一部行政法典《清會典》於康熙二十三年(1684)敕准修纂,「會典乃當代憲章,與律令相表裡」「會典所載,皆百臣奉行之政令」,具有極大的權威性。雍正二年,即開始纂修《雍正會典》,以增續前一部《會典》所載的典章制度。到了乾隆十二年(1747),又修訂《乾隆會典》,並首次制定會典則例,成為清朝中前期最完備的一部會典。
  康雍乾三朝的行政立法,最富創造性的是吏治的立法。朝廷從行政法典、部門法規、特別具體規定以及刑律等方面,都把治吏放在首位,因而形成了一套包括官員考試選拔任用、行政考績和法紀監察的系統職官法。重典懲貪,是上述吏治立法的核心,《大清律例》中的「六贓」,除常人盜贓、竊盜贓外,其餘各贓的犯罪主體均專指官吏。
  如枉法贓,即官僚收受賄賂又違法斷事所犯罪,處刑很重,收受白銀一兩以下,杖七十,達80兩即絞監候;不枉法贓,指官吏收受當事人財物而沒有違法斷事的犯罪事實,處刑比前者輕,但受贓達120兩以上,仍要處以絞監候。其餘可據此類推。乾隆五年(1740)的《大清律例》還規定,凡收財之官除名,受財之吏罷役,而且永不敘用。
  總而言之,康雍乾三朝趨於完備的吏治立法,成為一種硬約束,形成「不敢貪」的巨大壓力,使各級官吏即使有貪婪之心,亦無貪婪之膽、貪婪之力。然而法久生弊,康、乾中期以後,最高統治者在懲貪立法中的隨意性和嚴重失誤,使吏治立法形同虛設。究其根源,還在於人治傳統與君主專制體制的根本局限,即「形式上的法治,本質上的人治」。皇帝真正深信不疑的是「以吏治國」,而不是「依法治國」,以吏治求法治,法律、法制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經常造成吏治中的有法不依,因人廢法,最終必然加重整個吏治的腐敗。
  若從這個角度看,雍正帝當國日短,在位十餘年間,吏治猛藥仍能持續見效,官場風氣得以清明,也算是他在歷史上的幸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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