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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魯智深

[台灣] 舌吻未滿14歲少女》最高法院有決議& 二審重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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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2 12:31:3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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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7-3 01:20:2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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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3 12:56:4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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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7-3 14:30:0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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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3 14:45:0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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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3 15:37:11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到各位如此的發言.
我真的很想跟大家說.
魯大以及"各位願意互相討論的朋友們"
因為有大家如此的討論
這裡才叫做法律茶水間

好了.
讓我再次發言這問題一下
當事人是在睡夢中被親吻五秒,那是否符合強制猥褻?
問題就出來了:
如果.女兒是因為被受到驚嚇而暫時意識不清五秒ㄋ?
請問?
那是強制還是猥褻?
單以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
試問?
睡覺中的人是屬於以上哪一種人?
再試問?
如果有睡了就像死豬的那種人?(被凸屁屁都不知的人ㄋ?)
那又是哪一種人?
是該算猥褻還是強制?

[ 本帖最後由 danvivi66 於 2008-7-3 15:3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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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7-3 19:13:46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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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8-7-4 05:51:2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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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7-4 06:25:2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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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5 02:28:3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8-7-2 05:39 發表
大大   當有人從背後靠近你夠快狗狠的捅你一刀
請問:這不是是違背你的意願方法?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這個構成要件難道就因為這種判決出現法律漏洞?
舉輕足以明重的論理 ...

魯大:
    也許上一篇本人之「個人見解」,您不以為然,但誠如您所言「中間的灰色地帶, 就是法律模糊空間」,
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本案基於「強制猥褻罪」之前提下:明顯無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已為不爭之事實,問題就出在「違反其意願」之認定,
也許合議庭三位法官認為「程序正義」該高過於「實體正義」,也就是說當事人「無表現」或「表現不出」該次「舌吻行為」從行為開始時
至結束當時,有違反其意願之主張。法官非當事人本人,怎知是否違反其意願?法官無法憑臆測、類推而來認定確實「違反其意願」!

    在追求司法公正原則下,也許這就是所謂「模糊空間」的悲哀,也就是控方與辯方「唇槍舌戰」的焦點所在。也許當初公訴檢察官如果
運用一些技巧,諸如問受害當事人「行為當時是否感覺很反感」、「是否感覺很噁心」、「是否想極力抵抗,卻又懼於其淫威而不敢表現」
等話語,而當事人有肯定之回答,相信「強制猥褻罪」是會成立的!

    本人才疏學淺,對此案判決也深覺不妥,上述僅為個人見解,純屬意見交流,大家勿傷和氣。看見有那麼多人發表意見,
本「法律茶水間」支持者越來越多,表示本「茶水間」是成功的!恭喜!並預祝人氣越來越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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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08-7-5 06:39:4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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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7-7 05:55: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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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7 06:10:1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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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7-7 07:08:0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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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7 07:12:5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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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7-7 08:03:3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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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7 08:08:3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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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7-7 08:41:3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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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7-7 13:03:2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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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7 13:42:25 | 顯示全部樓層
那些認為本案不構成強制猥褻的網友

現行刑法處罰的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罪

構成要件裡的強暴,脅迫等

都已經變成例示而非列舉的行為手段了

主要是法條採用"違反他人意願"的用語

也就是說行為人使用的手段不必達於"強制"

只要是未得他人同意而為猥褻行為,就該當強制猥褻罪的要件。

法官逸脫法條文義作出錯誤的法律適用

習法者必須有能力加以批判

儘管我不認同該次的修法

但是只能透過修法來導正

不能完全漠視立法者的立法意旨

作出與法律意旨完全相反的判決

[ 本帖最後由 laba0001 於 2008-7-7 13: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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