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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差點撞到人 無罪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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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4 12:27: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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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5 14:48:26 | 顯示全部樓層
分析的如此精闢,如果你不是法律系背景
可能是準備高普考的未來公務人員喔!
行政法、民法、刑法準則回答條列有序,讚!
也謝謝你讓我們上了寶貴得一課
給你回貼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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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6-5 16:00:0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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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5 22:44:52 | 顯示全部樓層
感謝大大分享你的意見,
其實台灣的司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已經很久了,
我以前常諷刺台灣司法已死,
現在大家也都認同我的看法,why?
每次在報紙上看到那些司法案件的判決就可看出,
台灣司法官的水準真的是...低啊!!!
搞到天怒人怨也就罷了,
最主要的就是拖的太久了...
所謂的 :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這句話大家都應該知道,
但是可悲的是...只有法官和檢察官不知道~~~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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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6-6 13:54:2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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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6 16:02:05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判例可參照水果日報日之前的文章
案例幾乎相同
案例也剛判決

            資料來源:我記得水果日報日前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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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6 23:42:58 | 顯示全部樓層
每次閱讀雲想大的文章都讓人吸收到許多寶貴的知識,小弟想請問雲大~
就您文章所提的"因果關係"..
如果ㄧ台車因漏油讓路面太滑..
短時間內有台機車從後方因為這攤油而滑倒重傷..
而前車因未注意到車子漏油而楊長而去..
那這算肇事逃逸嗎?
小弟本以為就因果關係而言..
該車漏油的暨定事實造成後方來車意外..(因為短時間,可扣除警方OR公路局的不作為嗎?)
感覺好像應該是..
但前車"未"發現該車漏油之情況..
又好像有點說不過去..
請教雲大~
那這樣是否該算肇事逃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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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6-7 12:32:2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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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8 09:59:40 | 顯示全部樓層
也就是說,針對此類案件,未來實務上處理的趨勢是否可能變為:
1.依路權來分對錯,而非單純的被撞就是老大。
2.用路人如非盡到注意之責,則應與有過失。

但想請問大大
實務上,於車禍案件,此一過失責任應為「輕微過失」、「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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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6-8 16:39:3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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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14 19:57:21 | 顯示全部樓層
道路是否有紅綠燈?此為重點,但新聞上沒說。若有紅綠燈的話這為決定雙方何人敗訴之所在,若燈號為行人通行的話老婦在斑馬線上屬合法,反之則否。(在下觀其報導之全文,可惜報導上沒說,不然就好解決。)

在下對於:(淺見)
1.接辦檢察官 卻認有過失 接辦檢察官認為,葉謝鳳嬌固然未注意左右來車,但她已81歲,不太可能快走或快跑橫越馬路,宋同學在白天視線良好下,應能注意到她,何況宋在苗栗市就學,生活已3年多,應知道中正路街道狹窄,商店林立,行人常違規穿越馬路,卻仍超速駕駛疏於注意路況,使得老太太受驚摔傷,過失相當明顯,應予起訴。=>(此為檢察官對車主過失之認定標準)

2.接辦續查的檢察官雖也認定宋車沒有撞到葉謝鳳嬌,肇事主因是老婦未注意左右來車,但從機車擦地痕跡研判,機車滑行超過17公尺才停止,顯示車速已超過時速40公里的速限。=>(沒去過當地不知當地限速多少,40是否太低或太高?)(但由此報導知兩方皆有過失喔。)

3.接辦檢察官,認為他超速且疏於注意前方路況,日前改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嫌將他提起公訴。=>(檢察官認定他是過失,應採284而非278的重傷罪,刑總12第二項對過失之處罰已有特別規定為限。故本人認為最重判284過失傷害,但他在案例中卻未撞擊老婦,而此罪是否成立也有商討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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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15 09:11:1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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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6-15 10:48:2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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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8-6-16 19:14:4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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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16 21:00:4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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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16 21:19:1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5 婷倪 的帖子

其實~~媒體第一線報導有時候是最正確的證據
判決書是有許多提証出來的資料
在這各過程中~~有很多不肖有力人士會介入~~我想這就是現今的社會病態

也許是還不能面對吧
因為先前有po一篇身邊親友車禍的文章對方上訴
判決書裡面居然只說車速50km
長長的煞車痕~~四輪傳動的煞車性能
加上天氣良好視線佳~~~這樣子的推論撞到一個機車騎士
能飛越寬大的馬路直到撞到標誌才能停止
這一點都不合乎常理~~~但是最後調查出來就是這樣子~~能怎樣
所以我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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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16 22:13:5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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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17 06:01:2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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婷倪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8-6-17 09:38:48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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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6-17 12:01:36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大家回應的真是熱烈啊
不過.大家好像有點偏題了吧
哈哈
讓我插個花吧.
1.我們都知道媒體的報導.如果不是社會重大案件.媒體是不會有任何的深入或詳訴的動作.所以.我們看的報紙內容.可能只有事實的1/2吧
(除非.買很多報紙看.不然會理不出頭緒)
2.單就本案而言.我個人是覺得最有可能發生的因素是如雲想大所言:
在一般道路是否有號誌管制及設有人行道,攸關交通事故發生後二造雙方之肇因及肇責(路權歸屬)調查極易鑑定,但道路如設有行人專用道之斑馬線,則"行人仍須在該標線100公尺以內行走行人專用道之斑馬線"。
這是一個我們不知道也不確定的因素.
這也是一個可以扭轉判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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