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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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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5 14:23: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不好意思麻煩大家......我的家暴庭要1月21日要開第3次庭了.但是昨天我又收到土城地檢署的傳票要再20日去開庭.傳票內容是寫搶奪.我有打電話去問.地檢署說要開庭那天才能告知搶什.我很清楚我沒有做什麼犯罪事情.我也知道這是我內人那邊告的.我想是土地權狀再我那邊他要拿回去因該是告這個部分.之前內人已經寫存證信函叫我3天內寄給他.我當時也回說東西我沒拿.放在他原來放的位置.請他自己回來拿.他自己也去地政事務所報遺失.但是他報遺失時我有去擋住不讓他申請新的權狀.如果是因為權狀的問題他告我搶奪.會成立嗎.內人這是有誣告事實嗎.             [回覆]傳票寫98年度他字第476號 搶奪案件

[ 本帖最後由 k155745 於 2009-1-15 19:09 編輯 ]
發表於 2009-1-15 17:25:4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k155745 的帖子

請先自行閱讀條文.相關規定....

另外.再看清楚傳票上面是字案號.還是字案號.



::9: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
第 二 編.分則.第 三○ 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1&LCC=2&LCNO=325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5 18:5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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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15 20:48:1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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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6 12:55:46 | 顯示全部樓層
嗯,
帶著你的傳票按照指定的時間去指定的地點去報到配合調查,
你若是證人那可能就必須具結
你若是被告那你可以考慮要不要聘請律師到場
你若是罪嫌重大然後有逃亡之虞,那你可以吃飽一點再去開庭
建議您開庭時據實陳述啦...把最原始的畫面(事件)陳述出來...詢問人會針對你的陳述提出問題問你,你再去作解釋,啊就看你能不能解釋得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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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6 14:49:0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4 edwardcomecome 的帖子

不是可能.是必定先具結.

雙方.如果互告時.互為證人.
必定先簽署具結.
具結簽署完成.

才開始各自分別陳述.
沒有反悔的機會.


傳票寫 98 年度字第 476 號 搶奪案件

事證.還不明顯.
再注意是檢察官親自偵查還是由檢察官指揮檢查事務官詢問?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16 14: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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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0 11:28:4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k155745 的帖子

應該是不會成立吧
而且搶奪是公訴罪
沒有什麼告不告的
只要檢警知道就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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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0 14:19:4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6 cpofabr520 的帖子

不是喔

公訴罪是檢警較無法推卸責任.
較需積極些辦理.未必起訴.


起訴是檢察官偵查後的事.
只是提告.就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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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1-21 12:13:43 | 顯示全部樓層
昨天已經去開庭了  確實是告我搶奪土地權狀  .但我並沒有搶.當初內人離家忘了帶走.我連動都沒動.內人也有寄存正信函來叫我還她.我也也寄一張存正信函給他請她自己回來拿.而且當時有警察跟村長在場.事後內人去新莊地政事務所有簽寫切結書說確實是遺失.我也有請代書拿權狀去地政事務所阻止她申請補發.我並沒有搶但是我事後有請代書拿去阻止補發.這樣有算搶奪嗎.   昨天庭上問我要請村長作證嗎我說要..但是庭上叫我直接帶來就好不用發傳票..我回到家後我請村長去作證.他說沒傳票她不會去那我要怎麼辦才好.[事發地點都是在登記我名子的家裡.不過那張土地權狀是我內人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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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1 13:09:03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樣看起來真的很複雜....

大哥我看您要嘛就講出實情...
不然就去請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
再不然你乾脆都不講話....

這個應該都有喻知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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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1 13:10:4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8 k155745 的帖子

去電請檢察官送達傳票就可以了啊


具狀陳報證人姓名.地址.讓檢察官有依據可以寄出傳票.
權狀.上面都有發狀的記載.
登記日期.發狀日期.權狀字號.

老婆胡亂提控? 只為了權狀.



::8:

這各檢察官會不會太扯了?
無視於刑訴法規定?

順便去函法務部檢舉這檢察官.


::36: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
第 一 編.總則.第 一二 章.證據.第 二 節.人證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10001&LCC=3&LCNO=175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1-21 13: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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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1-22 05:11:14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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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4 12:39:08 | 顯示全部樓層
看過大大所寫之後,
我認為不會成立,
既然,他們彼此都有發過存證信函,
那麼你可以將當初的存證信函做為證據。

這件案子感覺用民事解決即可,
不需要動用到刑事來解決之,
故照大大所講的,我認為不會成立。

這種情況,比較類似民事的不法侵占,
還有土地權狀上登記的名字是誰的?
如果是你的名字,那她依什麼來取得你的土地所有權狀
如果是登記為她的名字,那你就真的要還給她,
因為經民事判決,判決認為是她的,那她可以取得強制執行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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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4 14:48:5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2 satrc1026 的帖子

啥.還提告民事?冗訟?

::8:


樓主目前僅是偵查階段.尚未起訴.
僅是檢察官.未依發送達傳票.傳喚證人

樓主老婆恐有誣告.險害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37: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二 編.分則.第 一○ 章.偽證及誣告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00001&LCC=2&LCNO=168

第 二 編.分則.第 一五 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00001&LCC=2&LCNO=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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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4 15:03:33 | 顯示全部樓層
何來冗訟?
我的意思是認為女方有小題大作,
根本不需要提起刑事訴訟,
用民事解決就好了…
amy大請看清楚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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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4 15:35:2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4 satrc1026 的帖子

他老婆的目的僅是為了拿取權狀
賣出名下房產

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
是否共有.這部分是雙方提供證明佐證

老婆名下房產.
如果不是老婆獨立支付購買
單方面賣出
對第3者.沒回復原狀義務
但是.夫妻雙方卻有財務不清



老婆提告刑訴.不是僅小題大作而已
是否構成誣告?


權狀.回家拿取還是需先區分財務?
這部分.才是此事重點

樓主曾說過


刑訴.民事.老婆目的都僅是為了權狀的拿取
所以.才說提議民事.冗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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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5 00:12:56 | 顯示全部樓層
恩…我想你所表達的意思,應該說是不需要動到法律手段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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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5 01:41:1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6 satrc1026 的帖子

也不全然.

之前樓主曾提到家暴問題.
目前好像是家暴審理中?還是偵查?
那帖問題.沒參與.
所以.所知不多.僅是概略.
還有小孩監護權.老婆想拿權狀賣房子等.


所以.老婆堅持不回家拿取
寄存證信函等等.8樓樓主還有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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