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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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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19 01:18: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這是我個人真實事件
我弟在去年被六個流氓在家門口被人押走
被押走帶到流氓公司後被強迫簽本票二千萬
因為我弟的老闆跟對方借錢後跑路躲香港
之後我們報警了 警方打電話給對方來做筆錄 對方有接到電話
但是等到今年二月都沒消息
但是警方在三月通知我們對方來報案
並且說當初只有三個人沒有強押
還說是我弟自己要上車的
並且還反告我們拿走對方現金六百萬
警方說如果有財務問題  警方不能介入
現在對方要我們跟他們出去外面談
不要上法庭談
因為對方已經前科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我們該怎麼做才好
該出去跟對方談嗎?
還是直接到法庭打官司?
發表於 2009-3-19 02:16:27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好意思…

請不要當冤大頭…若找對方談,基本上對方會獅子大開口,
有前科又如何…明明有前科還再犯,就是在牢裡待的不夠…還未教化就放出來,
而且那些錢並不是你們該負擔,為何要你們扛下來,係你弟亦不是那個倒掉公司的負責人。
有債務問題,並不是找你弟。而且…警察怎麼會說只是債務糾紛…(明明有犯罪行為…)

回到正題,關於這方面,請向法院提起訴訟:

1、提起刑事訴訟的部分

     a、係對方強壓你弟上車,並強迫其簽下本票,行無義務之事,則為刑法δ304的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若對方以生命或財產來威脅還錢,則可亦提出恐嚇罪,或向警局報案,請他們協助…(最好又是用債務糾紛的理由推諉)。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若對方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可向法院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理由是

依票據法第   14    條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對方強押你弟簽下本票之行為實屬惡意之行為。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3-19 02: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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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19 03:23:5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john65436 的帖子

6各流氓.最近政府取消流氓管制法.被判定違憲

如果這6人都有前科的討債公司人員
暴力討債.強制押人等

這些事實經過.可以自己具狀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不必透過警方函送或是移送報案
被吃案

對方亦是被告對象
財務糾紛.的確是僅是民事.不關乎刑事責任
對方如果找暴力討債公司來押人.強迫簽署本票.
等於是教索犯罪.已觸犯刑責


對方要到外面談等等這些云云
是警方幫忙傳話?還是對方親自當面說明?


事實的經過
如果.您們沒有拿錢.僅是單純的被害
直接到法院地檢署.按鈴申告

暴力討債.押人.強迫簽署本票.都已經犯法
重大犯罪啊

提告刑事犯罪犯附帶民事賠償.    



::33:


名  稱: 民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二 編 .第 一 章 通則.第 四 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B0000001&LCC=3&LCNO=271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4=%BDs+%B3%B9+%B8%60&FNAM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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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19 05:34:42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大大的回答
但是一開始我們報案後警方給對方妨礙自由罪跟詐欺罪
而且是在去年的時候報案的
但是這月中警方才通知我們對方反過來告我們
說真的不知道該怎處理才好
因為這幾個月相信對方已經打好算盤了
所以請問各位大大該怎處理會比較好
謝謝satrc1026大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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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19 05:41:00 | 顯示全部樓層
回答amy6621000 大大
是警方幫忙傳話說對方要在外面

但是問題是
當時只有我跟我弟兩個人
但是對方有六個人
對方報案說只有三個人
而且口徑一至 說沒有押我們
所以警方現在懷疑到底是那一方有問題
但是本票本來被強迫寫二十五張
有十五張是寫錯的
都有再當流氓的面撕掉碎片有撿回來
這些能當成是證據嗎?

感謝amy6621000 大大的回答
事件是很得很麻煩
感謝各方大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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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19 09:20:3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4 john65436 的帖子

妨礙自由罪跟詐欺罪

這2項罪名都是公訴罪.
公訴罪.無法私下和解.也不能和解.

拿錢600萬等.如果是借款.是民事
除非搶奪.才是刑責

警方卸責.已經很明顯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  § 296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1&LCC=2&LCNO=296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33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0001&LCC=2&LCNO=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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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19 09:38:1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5 john65436 的帖子

作廢本票.先保留.是否後續有用

建議直接到法院地檢署按鈴申告
是否同時告發警察吃案.自行考量

口徑一致等等云云.不是警方說沒有就沒有
如果是6人.只要有3人有名字
其他3人就無法躲藏

警方懷疑已不是重點
重要是解決本票及後續人身安全

對方反告啥罪名?欠款.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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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19 09:41:50 | 顯示全部樓層
但是警方說
對方說我們拿走對方現金
這現金是這樣的事情是這樣的
我弟的老闆跟流氓借錢
他老闆叫他去跟流氓拿錢(現金)
但是我弟拿到錢後
他老闆叫他把錢拿給老闆的女朋友的母親
沒有拿任何的收據跟明細
現在這群流氓硬說我弟拿走他們現金
所以警方說這是財務問題不願介入

謝謝amy6621000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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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19 09:46:10 | 顯示全部樓層
對方反告的是我們詐欺罪並要求外面面談解決
而大大有提到的後續人身安全
這也是我家人現在擔心的
一個聽老闆做事情的員工
因為老闆做壞事跑路
卻要一個部下去承擔這些金錢
我家是一個很平常的家庭根本就負擔不起這些金錢
所以很擔心後續的人身安全

謝謝amy6621000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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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19 09:54:3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8 john65436 的帖子

借款.民事

借款人是老闆不是令弟
流氓故意找錯人.已明顯
拿走現金啥云云.請他們找借款人負責.

除非還有其他情事
否則.令弟根本沒事.單純受害人


簽署本票.對方提示到法院民事庭
必然不能成立債權.因為錢是拿給老闆女友母親.
除非.老闆女友母親否認
可是.您們提告押人.強迫簽署本票等
對方已經先犯法

如果又是已有相同罪名前科
自己想像吧
根本是明知故犯的暴力討債公司

警方不是不願介入財務問題
是吃案沒函送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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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19 10:02:1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9 john65436 的帖子

他們告詐欺的說法是啥?

如果沒有事證.又多了1條罪狀.誣告

既然已經押人強迫簽署本票在先
誣告詐欺在後

趕快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6位押人暴力討債公司的其中3人到案
可能會先被檢察官申請羈押
保護您們的人身安全
如果沒有.也可以偵查庭時當庭先向檢察官表示人身安全問題
或是先自己具狀提及申請羈押對方.保障自身安全
按鈴申告時.當庭陳報具狀給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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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19 10:06:14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amy6621000大大的回覆
對於大大的回覆非常感謝
但是我弟去跟流氓拿現金時對方有三個人在場
對方三個人現在都說是我弟拿走這錢
對方是之前在台灣鬧很大事件跟某種簽賭運動有關的流氓集團
最後交保出庭
我非常擔心我弟會背附這條債務
而且當初我弟去跟流氓拿這錢沒有任何收據跟明細
所以不知道這條上法庭時要不要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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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19 10:12:25 | 顯示全部樓層
在請教大大ㄧ個問題
像這種事件有必要尋找律師打官司嗎?
他們告詐欺的說法是當初我弟去跟他們拿了六百萬現金
但是沒有任何的收據跟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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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19 10:15:3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9 john65436 的帖子

關於對方反告詐欺罪之案件,
只要令弟沒有參與,基本上是不成罪的,
重要的是舉證責任,這點檢察官也會調查,
關於司法的部分請放心給司法機關處理,
同時若遇到承章的檢察官,可以向他請教自己該負哪些舉證責任,
儘量的配合。

關於被撕碎的本票,也請留下,不過最重要的是另外10張本票的債務,
必須要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讓其失效,
不然對方可以憑本票,不須要經過訴訟,經過法院裁定,
即可取得強制執行,處分你弟的財產,若法院有寄強制執行的通知,你則須向法院提出抗告。

[ 本帖最後由 satrc1026 於 2009-3-19 10: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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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19 10:18:3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2 john65436 的帖子

拍謝

首先.只要令弟老闆有名有姓
當初是誰借款.很明顯.應該沒有疑義

取款3人在場等.不是問題點
是押人時.這3人是不是也是當事人

拿走錢.不是借款人.沒責任
除非令弟事後找不到老闆女友母親
無法提出有力證據


收據明細.那些不重要


奇怪.您怎盡在轉牛角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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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19 10:21:59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amy6621000大大與satrc1026 大大的回覆
因為是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所以非常緊張與害怕
也感謝大大細心的回答
獻上萬分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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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19 10:22:4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3 john65436 的帖子

如果您們能負擔律師的經濟能力

可以找律師提起自訴
600萬.只要不是您們借款

詐欺是無法成立的.可以反控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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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19 10:27:13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大大詳細的回答
關於大大上面說的自訴
能否請教大大自訴的意思?
還有找一個律師通常行情是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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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19 10:40:2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8 john65436 的帖子

自訴:

自訴是相對於公訴。
公訴是由代表國家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判的制度。
自訴是由犯罪的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加以審判的制度。

律師費用.每縣市不同.
可以去電各縣市律師公會詢問



名  稱: 刑事訴訟法
修正時間: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8%60&FNAME=C0010001
第 二 編 第一審  § 228
   第 一 章 公訴  § 228
      第 一 節 偵查  § 228
      第 二 節 起訴  § 264
      第 三 節 審判  § 271
   第 二 章 自訴  § 31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010001&LCC=2&LCNO=319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本帖最後由 amy6621000 於 2009-3-19 10: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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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3-19 10:43:30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大大詳細的回答
如果有後續有問題我能繼續麻煩大大回答嗎?
真誠的感謝每位大大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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