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4036|回復: 13

[台灣] 債務問題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9-5-19 21:37: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我朋友A
朋友的朋友B
B因為缺錢向A借了10萬元,A將10萬元借給了B但是要求B要寫借據,B拒絕了,兩人交情不錯就算了,因此沒有借據。
之後,B採分期方式將欠款10萬元還清,B的每次匯款或是轉帳都有紀錄。之後B將欠款10萬元還清後,
現在找外面的討債公司來跟A要錢,說那錢是A跟他合資去投資的,但是虧錢,所以要要回來。但是B雖然對外宣稱那是合資,但是並沒有認何契約貨是書面資料。
所以現在是當初單純的A借B錢,B還A錢,變成B說A跟他合資投資失敗,要把錢要回去。雙方都沒有任何的契約。
所以現在想問問看,這種情況,該怎麼做才能自保。
謝謝
發表於 2009-5-21 00:17:11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就看有沒有其他知道這件事的人證
或他們兩人之間書信或簡訊來往的紀錄
如果都沒有的話
就只能變成兩方各說各話了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9-5-22 01:11:54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如果上法院的話
對哪方會比較有利?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5-22 18:32:12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就要看雙方可以且能夠拿出來的證據
哪邊的證據證明力(應該可以這樣用吧)比較強了
因為沒有紙本契約
有可能會變成雙方都在空口說白話

證明力簡單解釋:「證明力」是指證據有「證據能力」後,依照該證據是否可以證明犯罪事實。
證明力的認定,由法院自由判斷之,這是屬於自由心證的範圍
(以上轉至http://www.ji-an.gov.tw/filestore/lawbooks/96221319148.doc
第三頁第一段)

以上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詢問其他專業人士

[ 本帖最後由 la9987 於 2009-5-22 18:33 編輯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5-23 05:44:47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9-5-23 22:05:02 | 顯示全部樓層
但目前是債務人將債務還清後
心有不甘
於是找外面"專業"的討債公司來要把錢要回(意思說~~錢還完了~~但是又想要回去)
因為他有轉帳記錄,而我朋友沒有借據,所以處在下風
這是單一筆債務
目前朋友不知道該怎麼辦
打官司~~沒證據~~感覺會輸
找警察~~應該也沒什麼用
現在又被討債公司騷擾
不知道現在有什麼辦法可以自保~~或是可以告對方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5-24 05:15:33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5-24 20:49:20 | 顯示全部樓層
一、B向A借款部分
沒有寫借據,上了法院,除非B君自認,否認法院會認A君無理取鬧
敗訴駁回。
如果有證人,則法院仍以借據為主,證人只是輔助,B君的答話很重要
B君只要矢口否認,B君勝訴

二、B以投資為由向A君請求返還前給付
1.沒有任何書面資料或人證者,B君敗訴(因為契約不存在)
2.縱有原因,因無解除契約要件,B係片面解除契約,A可以不理會
因為投資不能保證穩賺,B君亦可能敗訴

三、不當得利部分(大大未提)
如B君依不當得到的法理請求,則
B君曾分期給付A君十萬元,因無基礎事實(就是第一段部分),
A無法律上原因,B又有證據,
B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此段,爭議較大,涉及法官的主觀見解比較多
所以證人在此處效果較大

本案僅依大大所述基礎回覆,
並非絕對,因為訴訟上會有很多變化
不同法官也會有不同結果
也與大大所提出訴訟客體也就是請求權基礎關係甚大
借款、投資、不當得利是三種不同的請求權

人證比較接近間接證據,
不若書面證據強,
不過法官會留心當事人的肢體語言、表現參酌
但沒有書面就是比較吃虧

至於兩造都請討債公司
是另外的法律問題,非本案得咎

[ 本帖最後由 a255219 於 2009-5-24 21:04 編輯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5-25 05:16:46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5-27 21:24:24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魯智深 於 2009-5-25 05:16 發表
a大說的很好  
用不當得利這個請求權基礎來打官司  就有點贏面

可是  狀紙就需要技巧了
預備之訴?


依小弟所學到的民事訴訟法似乎是預備合併

小弟認為B君不宜依投資來解
因為就開版大所述,投資來自契約,無書面,應該可以解為隱名合夥
既有契約行為,就不能無故解約
錢是要不到的

小弟認為B君應先依不當得利

如果未果再另訴提起
因為法律事實會被法官參考

不過現行實務是相同的當事人
第一審都會在同一股受理
也就是說AB不過提起幾個訴訟都會是同一股法官審理
法官平均二、三年更股一次

預備合併應該是無可避免

小弟仍同情A君
建議開版大
就是A君讓B君告
因為一般人不太敢在法庭上說謊

而且十萬元是小額訴訟
此庭的法官最愛搞和解,大部分都會半強迫
和解是兩相退讓
一般變成五萬
而且法官如果支持A君,那變成二萬也不是不可能
花個二萬學一次經驗也不錯

[ 本帖最後由 a255219 於 2009-5-27 21:30 編輯 ]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樓主| 發表於 2009-5-30 10:55:02 | 顯示全部樓層
謝謝各位大大的精闢見解
但目前的狀況是
B君不對A君提告~~但是請外面的討債公司來聲討
並揚言~~要對A君不利
A君無計可施~~因為手中沒有任何借貸證據
但卻又不甘討債公司的干擾~~對事業或是安全都有疑慮
打去免費的法律諮詢~~得到的答案是~~"報警"
但似乎是沒什麼太大的用處
目前卡在進退兩難的地步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6-2 15:29:25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6-7 10:44: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最好預先準備蒐證的工作,等討債公司的人來恐嚇時,錄影或錄音。

然後拿這個證據,去地檢署申告吧,

對方可能成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檢察官應該會叫對方提出投資或合夥的書面契約或其他可資證明的資料。

如同樓上所言,己方最好有人可以作證,AB君當初確實有金錢借貸事實。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發表於 2009-6-7 10:59:19 | 顯示全部樓層
另外,B向A請求不當得利(給付型的不當得利)的部份,B未必處於有利狀態。

因為B必須負舉證責任,包括下列3項事實:

1、A受有B的給付得有利益(就是證明曾匯款10萬)
2、AB間有給付關係(就是A得利,致B受損害)
3、無法律上的原因(給付目的的欠缺,就是A在法律上沒有受領B給付10萬元的理由)

以上1、2點只要B提出匯款資料就可證明。
但是3點,他必須向法官提出證據,為何B可以向A請求返還10萬元。
也就是他必須說明,10萬元究竟是B借給A的、或是有成立合夥契約等等事實。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PLUS28 論壇|討論區

GMT+8, 2025-5-1 19:55 , Processed in 0.115727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