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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兩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契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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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3 23:57:2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第一個
我簽了一個租屋的租賃契約
當中提到一點
乙方(也就是我)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租賃房間,因故意或過失
造成租賃房屋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受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推定之限制
依照他所言,應該是我簽了就是捨棄了我可以依這條作為抗辯的權利
再實務上這一條規定是否可成立?

第二個
借別人錢,要他還錢時他卻搬了家
沒有留下地址和電話
對方未滿二十,已被強制安置其他寄養家庭去了
也找不到他的法定代理人
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中第一項當中有寫到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找不到他的人我無法行使其權利
我也無法像他的法定代理人請求
如果,走上法律途徑(上法院)我該如何向一個根本不知道在哪的人提出告訴?
還有他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親生父母還是他的寄養家庭阿?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疑問
魯智深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5-24 05:29:5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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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09-5-24 08:26:09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一個
嗯嗯,是的
簡單點說就是連輕過失都須負責
我了解了

第二個
有哪位大大知道公示催告
是什麼意思阿?
有誰可以幫我解釋一下?
用知識+查
只有查到:「乃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之方法,催告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
,若不申報時,使其生法律上不利益效果之程序。」
我看不懂這什麼意思

[ 本帖最後由 la9987 於 2009-5-24 17: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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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4 19:39:35 | 顯示全部樓層
摧告需要向法院聲請,由法院公示摧告。

你第一個問題
應注意而未注意,則責任在於你。
但如果你有注意,則責任未必在於你。
因民法有些是依習慣,如果房東認為一般狀況,則可不追究。
其次如正常使用狀況下,而該物因時間關係會損毀。
則責任不在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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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24 20:29:06 | 顯示全部樓層
一、
民434是失火責任,大大要不要查一下法條
重新再解釋一下,
如果432的規定,好像就是你們契約的意思
你們約不約定,都同樣
但不管前述,民事契約當事人的約定一般都優先法律規定
除非違反強制規定,你們的契約應該沒有違反
也就是契約應該有效

第二,不知他造住處而起訴,一般法院會叫你補
如果法院給你裁定,你可以拿該裁定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對造的戶籍謄本
如果法院沒有給你,建議你依所承股的書記官,拜託他請法院發補正裁定
但是也有遇到很機車的書記官,這個就煩麻了

所以起訴書狀建議你寫,請求法院下補正裁定,讓你可以去申請
就小弟所知,除非法院已向對造設籍地送達,也就是盡了相當的告訴義務
不太可能隨便公示送達,不然小弟隨便以任何人為被告,訴請一百萬元,
然後告訴法院我不知地址,請准公示送達,然後下判決,然後確定
小弟一次請求一百個人,那小弟不要發了嗎

另外,人同名同姓者太多了,建議你要有其他可佐的資料,
最好是身分證統一編號
如對造無法特定,起訴是不合法的,會以民訴249Ⅱ駁回

未滿二十歲的人,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
提起民事訴訟法必須列法定代理人
至於寄養於否不影響法定代理人的地位
除非原法定代理人被停止親權或改定監護

另借錢是消費借貸問題,不知大大為何想到侵權行為
也就是民法474的問題
請求權是十五年,除非是利息部分才有短期消滅時效的問題

找到其父母後,可以依民法187
請求其父母連帶賠償

但是就小弟看大大的案例,可能連當事人特定都會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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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6-6 00:35:58 | 顯示全部樓層
1. 放心簽吧
    這種定型化契約
    因為你有付錢...所以有對價關係
    若排除的話..對你的權益是造成損害
    該記載為無效

2. 你好像沒任何證據證明他有欠你錢吧
     走上法院你也無法舉證啊
    法定代理人是他的監護人...故應是他的寄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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