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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稗官野史] 古代中國的房屋限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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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1 15:42: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西漢建國後不久,大約在漢高祖劉邦的老婆呂雉呂太后當政的時候,朝廷頒布了如下規定:「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這條規定的意思是說,你想買房,可以但有一個條件:你要買的房子必須緊挨著你現有的房子。比方說,小明、小強和小紅仨人是街坊,小明挨著小強住,小強挨著小紅住,在小明和小紅當中隔著一個小強。那麼好,小明可以買小強的房子,小強也可以買小紅的房子,但小明卻不能買小紅的房子,因為他和她 「不比其宅」。他們不比其宅,政府就「不許」,禁止這種非緊鄰的居民進行不動產交易。
  要問當時為什麼會出臺這樣奇怪的限購政策,解釋起來是很複雜的,我們概括地給出這麼幾個原因:
  一、西漢初年土地私有化還不明顯,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統一劃分、統一分配,一戶家庭只給一塊宅基,集體主義和理想化的色彩很濃厚。為了維持這個狀態,政府不希望再出現土地兼併,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擁多處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卻身無立錐之地。所以政府一方面限製出售:「受田宅,予人若賣宅,不得更受。」凡是國家分給你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賣掉,但是賣掉之後就不能再申請分配了;另一方面限制購買,「不比其宅,勿許。」想買房可以,問問你東鄰王大媽或者西鄰趙大爺是不是剛好要賣,要是碰到這種好機會,你就買;要是碰不到,還是打消購買第二套房的念頭吧!事實上,一人想買房而剛好其鄰居又想賣房的概率是不會很高的,因為這個緣故,西漢初年的住房交易也非常少見。
  二、西漢登記人口和房產,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實」加「舉發」手段。家裏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積的房子,你自己報,這叫「手實」。萬一你為了少交人頭稅和財產稅,少報人口和房子怎麼辦?不怕,政府鼓勵鄰居檢舉揭發,揭發屬實,抓你坐牢,沒收你的家產,一半家產充公,一半家產用來賞給檢舉揭發你的鄰居,以資獎勵,這叫「舉發」。鄰居們想舉發,必須知道你家的底細,如果你經常搬家,像候鳥一樣遷徙,鄰居是很難清楚你家底細的,所以為了方便鄰居們「舉發」,政府必須把每一戶居民都盡可能固定到一個地方長期定居。限制你只能購買緊鄰的房子,等於是把你和你的家庭固定到了一處,這樣一來,鄰居便於檢舉,政府便於管理。
  據我所知,西漢初年搞過一次大規模的分房分地。怎麼分?按爵位。您知道,秦漢兩朝,上至官員,下至百姓,大多數成年男子都有爵位。爵位越高,其家庭分到的宅基就越大。比方說,您是「徹侯」(第一等爵位),朝廷就會分給您將近300畝的一個大地塊,這塊地不是讓您種莊稼的,是讓您蓋房子的,隨便蓋,可以蓋成一個小城堡;而如果您是「士伍」(最低等爵位),朝廷分給您的宅基地就只有長寬各30步的一個標準地塊。西漢的「步」是個固定的長度單位,一「步」是1.43米,30步即43米,長、寬各43米,那就是1849個平方米。朋友們,現在誰家能有這麼大一塊地蓋房子,那鐵定是中產了,可在漢朝,這是最小的宅基單位,因為那時候剛建國,人多地少,算算人口密度,比現在的澳大利亞都地廣人稀。
  進入唐朝,政策又變了。這期間出臺了一種持續了一千多年的限購政策,用八個字來總結,叫做「求田問捨,先問親鄰」。什麼意思呢?就是買地皮也好,買房子也好,不光要經過原業主的同意,還必須經過原業主鄰居和族人的首肯,否則不管你付給原業主多少錢,簽訂的合同多麼完美,在法律上都是不被承認的。
  唐朝的規定是這樣的:「天下諸郡,應有田宅產業,先已親鄰買賣。」全國不管哪個城市,一切地皮和房產,想出售先問你親戚和鄰居是不是同意。五代十國的規定:「如有典賣莊宅,準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若是親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別處商量,和合交易。」賣房的時候,先問四鄰和族人是否想買,如果他們不願,或者出的價太低,你才能賣給其他人。
  宋朝的規定:「應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房親著價不盡,亦任就得價高處交易。」比五代十國時還要細緻,還明確了徵求意見的順序:先問族人,後問四鄰。
  元朝的規定:「前去立賬,遍問親鄰,願與不願執買,得便與人成交。」光口頭上徵求親鄰同意無效,還得立一張「問賬」,讓族人和鄰居在上面挨個簽字,大夥都同意你賣房了,你才能出售。
  明朝的規定跟元朝相同不贅述。事實上,一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國,「求田問捨,先問親鄰」的規矩還在局部地區持續,因為親鄰找麻煩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換房產的案例屢見不鮮,解放前夕,還有人在買房之前,先在報紙上刊登啟事,讓原業主的族人和四鄰直接跟購房人聯繫,如有意見趕緊提,別等成交之後再找後賬。
   為什麼強求「先問親鄰」?買賣房屋,只要買主賣主兩廂情願就足夠了,幹嘛還得經過賣方族人和鄰居的同意呢?這裏有他們什麼事啊!其實概括來講,原因無非兩條:
  一、為了保護宗族財產不流失。您知道,古代中國從來不存在明晰的完全屬於私人的物權,一切不動產在法律和道德兩種層面都是既屬於個人又屬於族人的,尤其祖輩遺留的房屋,如果未經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來出售,極可能會引起持久的甚至大規模的同族爭鬥,即使是出於維護基層穩定的目的,地方政府也必須要求「求田問捨,先問親鄰」。
  二、跟西漢時一樣,為了便於親鄰檢舉,進而便於政府控制每一戶居民。簡言之,政府人為設置親鄰障礙,必定減少住房交易,必定增加居民遷徙的難度,這樣把百姓都固定到土地上,統計人口也好,徵收賦稅也好,勘破案件也好,都變得很容易。
  從元朝開始,還出現了一種有趣的購房政策:不許當官的買房。嚴格講不是禁止所有官員買房,而是禁止蒙古官員在原南宋統治區域如江蘇、浙江、福建等地買房。為什麼做出這種規定呢?還是兩條原因:
  一、蒙古人滅了金國、西夏、大理和南宋,從前朝那裏繼承了許多國有房產。在滅國的過程中,死在他們鐵蹄下的平民也不少,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為無人看管而收歸國有。這樣在元朝初年,政府手裏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隨心所欲地分給各級官員,作為他們的辦公樓或者家屬院。換句話說,大多數蒙古官員都能分到房子,沒必要再去購買。
  二、南宋剛剛滅亡那會兒,一批蒙古人跑到江南做了官員,這些人素質極低,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購買民房。借住民房的不僅強拿強要,而且強姦殺人;購買民房的也很蠻橫,譬如一套房市價十萬,他們只給五千,甚至一分錢不給,弄一張假合同,逼著原業主簽字畫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 。他們這樣做,激起了極大民憤,各地義軍紛紛起兵抗元。為了撫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於是頒布了禁止蒙古官員在江南購置產業的嚴令。
  到了明清兩代,不許官員買房的政策進一步擴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明朝的規定是這樣的:「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讓朝廷得知,扒光褲子打五十板,開除公職,最後還要沒收你買的房子。
  清朝的規定更厲害:「凡有司官吏,不得於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這一條是照搬明朝的法律。旗員歷任外省,有在任所置產者,勒限責令,變價回旗。如有隱匿不報,查出財產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不光限制官員購房,還限制旗人購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膽敢在工作所在地買房,其所買房產由朝廷強制拍賣,拍賣所得歸政府所有。如發現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當地官員也有責任向朝廷舉報,如不舉報,一旦查出,跟著買房的旗人一起受處分。
  更有意思的是,在乾隆時期,不光嚴禁旗人在工作所在地買房,還嚴禁旗人官員帶著年滿18歲以上的兒子上任。乾隆七年,定旗員子弟隨任之例,向來旗員子弟隨任在外,年至十八歲者,例應來京。子弟在京長養,年過十八歲以上者,非奉特旨,不得隨任。旗人在外地做官,其兒子(也包括孫子、侄子和外甥)如果不到18歲,可以跟著他在工作所在地居住;如果超過18歲,必須送回北京。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呢?跟當時旗人子弟過於蠻橫有關。據《乾隆實錄》記載,旗人在外地做官,其子弟如果跟著上任,則狗仗人勢、欺男霸女、禍害地方百姓,礙於旗人官員的面子,地方司法機關還很難懲罰他們,乾隆思來想去,乾脆把這幫「衙內」留在北京,強迫他們跟他們當領導的爹分開。因為北京是天子腳下,旗人子弟再橫,也不敢在皇帝跟前發威,這樣管束起來就容易多了。
  回過頭來說說明清兩代為何會禁止官員在工作所在地買房。原因其實很簡單:官員受賄的形式多種多樣,唯獨無償或者低價受贈不動產難以查清,既然難查清,乾脆就不讓他們在工作所在地擁有房產。不管是誰,只要在任職地買了房,就默認他是貪汙,就摘他的烏紗帽,打他的屁股,沒收他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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